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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7-10-10 15:53:24

  2017年10月1日起,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4-2017)正式发布实施,为我省燃煤发电机组和其他行业燃煤锅炉深度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深入开展和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防治,促进全省空气质量改善,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2017治攻坚战行动方案》要求,省环保厅、质监局于2017年3月份开始启动《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南省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的形势下,为给我省如火如荼开展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持,省环保厅会同有关单位,加班加点,深入全省各相关地市和企业单位调查研究,在短短三个多月的时间里,在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和其他省市相关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完成了标准的起草工作,经征求环保部和省内各相关单位意见完善修改,8月28日顺利通过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成为全国第四个发布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地方标准的省份,为我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标准主要内容

 

  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循与国家标准衔接、从严控制、实施可行性、同类标准比较、结合本省实际、多方参与的原则制定,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以及单台出力65 t/h以上燃煤锅炉。在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控制指标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4项指标,排放限值分别为10微克/立方米、35微克/立方米、50微克/立方米、0.03微克/立方米;其中,W型火焰炉膛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微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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